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浪费、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