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