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宣传,提高全社会节约、保护水资源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