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等部门以及税务、电力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的水资源保护、节水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引导村民、居民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