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