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基础设施、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同步规划建设雨(雪)水收集利用设施,采取雨污分流、渗透路面、地表水径流控制和雨(雪)水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非常规水的综合利用效率。

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实施旱井、水窖等雨(雪)水地下集蓄工程。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