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项目取水水源为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要强化对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统一配置管理,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取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进行论证,并出具配置文件,作为确定用水单位用水权的依据。

建设项目取水未论证非常规水利用的,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