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水库、清淤等方式增加雨(雪)水集蓄能力,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矿坑(井)水、集蓄雨(雪)水等非常规水统筹用于工业生产、城市杂用、生态环境等领域。

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应当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推进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