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非常规水利用第四十一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和管理,统筹开发利用再生水、矿坑(井)水、集蓄雨(雪)水等非常规水,推进非常规水利用配套设施建设,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再生水管网规划和建设,提升再生水利用率。鼓励工业园区与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开展供水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集蓄雨(雪)工程,提高集蓄雨(雪)技术,科学开发利用水资源。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