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取用水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取用水指标的认定和处置,并建立闲置水指标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合理调整闲置水指标。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