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取用水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健全市场化用水权配置机制,强化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引导取用水户依法出让、转让、抵押用水权,支持开展跨行业、跨区域等多种形式的用水权交易。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