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和以水定绿,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