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取用水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按照取水许可日常监管权限开展取用水数据的统计、审核等工作。取用水户应当如实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