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农牧业灌溉取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量折算水量、以用电控制用水等方式进行取用水管理。供电部门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牧业灌溉机电井用电量数据等相关信息。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新装用电设施或者增容用电用于取用水进行农牧业灌溉的,应当申请取水。取水申请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供电部门不得供电。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