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用水管网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与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供水设施及管网应当采取先进工艺,漏损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

城镇老旧供水设施及管网漏损严重的,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用水管网设施单位制定计划,实施更新改造。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