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公共机构节约用水工作,推广使用节水技术、设备和产品,指导各公共机构积极开展节水型单位建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