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取用水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