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七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约束,合理配置农牧业灌溉用水,因地制宜,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降低单位面积灌溉用水量,提高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率。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部门应当按照水资源承载能力指导农业种植(养殖)者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布局,推广节水栽培、养殖技术,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和畜牧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扩大农业灌溉面积等方式增加农业灌溉用水量。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