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农牧业、社会、生态行业实际用水不得高于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和服务业项目用水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或者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的先进值;尚未制定先进值的,应当不低于通用用水定额。用水水平低于通用用水定额的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改造。

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应当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