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五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坚持管生产必须管节水、管行业必须管节水、管城乡必须管节水,建立健全节水长效机制,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