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体系,加强地下水、地表水和非常规水监测,推进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以及信息化建设,实现监测数据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