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项目施工降水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建设项目施工降水年疏干排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办理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施工降水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