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项目施工降水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建设项目施工降水年疏干排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办理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

施工降水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