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公共供水工程建设,逐步建立从原水、引调水、制水到配水的完整供水产业链,形成以大水源、大水厂、大管网、广覆盖为主的供水工程体系,整合供水资源实现供水管网联通,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实现科学有序安全供水体系,提高公共供水能力。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