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新建自备井。

公共供水管网水压、水量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已有的自备井,应当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并将封井或者回填情况告知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公共供水管网水压、水量不能满足用水需要的,已有的自备井纳入公共供水水源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