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水资源超载区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超载治理方案,采取产业结构调整、强化节水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制性措施,防止水资源超载。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