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治理方案,由市人民政府通过后组织实施。地下水超采区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采取调整产业结构、置换水源、节水改造、调整种养殖结构、退减灌溉面积等综合措施,有计划地逐年削减地下水超采量,限期整改,达到采补平衡。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