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立旗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机电井管理人员四级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旗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人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确定。

村(社区)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机电井管理人员,划定地下水管护责任区,对所辖机电井实行网格化管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