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水资源配置利用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合理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取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配置调度。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