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配置第十二条有效水资源配置利用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合理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取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配置调度。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