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配置第十一条有效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各类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的,规划审批部门不得批准。有关部门编制各项专项规划涉及水资源时,需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