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文明建设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