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应当统筹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投诉、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对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网络不文明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