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文明建设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