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从事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活动,对公众账号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环节进行管理,维护网络传播良好秩序。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