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文明建设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通讯群组、论坛社区版块的建立者、管理者等应当加强对其成员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限制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等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