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发布审核监督制度,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等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