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文明建设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发布审核监督制度,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等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