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转发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传播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