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文明建设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转发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传播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