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文明建设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网信、宣传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网络文明建设评估工作。对网络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