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宣传、网信、教育、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互联网用户的支持服务,鼓励其积极传播正能量、普及科学知识、推广优秀文化。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