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文明建设条例第十四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创作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网络文化产品,将数字化与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等深度融合,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的原创网络文化产品以及相关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传播者的扶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