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创作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网络文化产品,将数字化与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等深度融合,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的原创网络文化产品以及相关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传播者的扶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