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宣传、网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网络诚信建设,推动发展网络公益事业,实施网络公益工程,运用互联网广泛传播公益理念,开展网络文明志愿服务和网络公益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