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创造良好的网络使用家庭环境。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使用并指导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等,防范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