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将网络文明教育纳入任职培训和岗位培训内容,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网络文明教育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网络文明教育实践活动,提升青少年学生的网络文明素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