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文明建设条例第十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下列网络文明行为:(一)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二)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反对网络暴力,宣传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三)依法依规使用网络数据,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四)使用正版软件和合法数字产品,抵制剽窃、盗版;(五)其他文明办网、用网、上网、兴网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