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下列网络文明行为:

(一)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反对网络暴力,宣传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三)依法依规使用网络数据,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四)使用正版软件和合法数字产品,抵制剽窃、盗版;

(五)其他文明办网、用网、上网、兴网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