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模适度、界限清晰、无缝覆盖、便于服务管理的原则,科学规范划分网格,并按照统一标准编制网格编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网格的划分、调整和编码变更情况应当及时向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建、政法综治、民政、城管、信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各类网格进行统一整合。相关部门应当依托统一网格开展工作,不再另行单独划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