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实行准入和退出的动态调整机制。

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准入分类目录。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分类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对确需新增纳入网格的事项或者已经纳入网格、不再适宜由网格承担的事项,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交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纳入或者退出,并报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纳入清单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网格联动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处置化解,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教育培训、业务指导、信息支持和经费保障。

未纳入清单的事项,有关部门不得要求网格员办理或者协助办理。网格员有权拒绝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以外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