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治安管理、婚姻家庭、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基础信息采集。依法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和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三)社情民意收集。收集村(居)民的意见、建议,反映群众诉求;
(四)安全隐患排查。走访巡查网格内居民、单位、场所,及时报告发现的安全生产、电信诈骗、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健康、非法金融活动、燃气电力、防灾防汛、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的问题隐患;
(五)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排查上报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化解处置工作;
(六)关心帮扶特殊人群。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做好特殊人群的走访服务、关心关爱、帮扶救助等工作;
(七)民生事项服务。协助办理公共事务、开展公益活动、代办公共服务事项;
(八)社会治安防控。协助做好网格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等工作,指导群众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九)其他需要通过网格开展的服务管理事项。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