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民宿经营者采用“民宿+”模式,延伸民宿产业发展链条,结合当地自然生态、红色文化、茶文化、根亲文化、淮河文化等特色资源,加强民宿产品创新,促进民宿特色化发展。

鼓励民宿经营者传承、展示、推广信阳菜,实现信阳饮食文化的活态传承与产业价值提升。

鼓励民宿经营者开展露营、旅拍、研学、健康养生、户外运动等多元业态经营,开发非遗文创、民俗体验等沉浸式文旅项目。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