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制定民宿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和政策,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与民宿行业协会、民宿经营者合作设立民宿人才培养、创业基地,鼓励优秀人才返乡参与民宿创业。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民宿从业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等培训工作。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