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我管理组织/第一节 业主大会第九条有效业主代表大会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十人,由业主按楼(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产生,每楼(幢)至少有一名业主代表。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