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